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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續?

法律分析:新企業的稅務登記程序;

1.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的合法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納稅人取得小吃營業執照的,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6.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應當自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協議之日起30天內完成。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2.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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