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開普通發 ?票除按規定屬於免征增值稅項目外(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其余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也要交納增值稅。
1、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條?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