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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可以轉小規模納稅人嗎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壹般納稅人可以轉小規模納稅人,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下可以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計算,具體以稅務部門公布的有關政策為準。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壹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壹般納稅人: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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