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銷售舊貨可按照簡易計稅辦法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五條 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稅總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中國財政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稅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