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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哪些情況可以簡易計

壹、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2013年12月,某小規模納稅人將壹臺已使用過的設備進行了銷售,取得價款20600元。該小規模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20600÷(1+3%)×2%=400(元)。

二、壹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例: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08年1月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設備壹臺,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由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10年1月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設備壹臺銷售,取得價款117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壹臺2009年10月購進的應征消費稅汽車轉讓,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四)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的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納稅人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應計征增值稅,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同時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還要區分固定資產購進時間、進項抵扣情況作具體判斷,選擇相應的稅務處理辦法。

例:某生產企業將2011年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設備壹套無償調撥給關聯企業,該設備無法確定銷售額,賬面凈值為100萬元。該納稅人發生了無償贈送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由於沒有市場銷售價格,應以賬面價值作為銷售額,同時該設備為已抵扣進項稅額,應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100萬×17%=17(萬元)。

(五)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由於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如果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明顯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此類情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1年1月購入固定資產設備壹臺,該納稅人於2013年3月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011年1月購入的設備轉讓,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自來水公司,選擇簡易辦法征收,2014年1月銷售2013年購進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次銷售涉稅處理。壹般納稅人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使用後再次銷售,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涉稅處理。如果該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於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納稅人仍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以後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則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售後回租業務固定資產涉稅處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對於售後回租業務出售資產的行為不需要作增值稅稅務處理。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例:某運輸企業,2012年12月“營改增”試點後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臺運輸汽車轉讓,其中A汽車為試點前購進,銷售價款為10400元,B汽車為試點後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銷售價款為117000元,A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0400÷(1+4%)×4%÷2=200(元),B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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