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涉及三個標準,資產規模不超過5000萬;員工人數不得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壹般納稅人是增值稅的概念。壹般納稅人是指年度增值稅申請銷售額(即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申請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查稅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
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和管理
增值稅采用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客觀上要求納稅人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能力。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眾多,核算水平差異較大。大量的小企業和個人不具備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條件。為簡化增值稅的計算和征收,有助於減少稅收征管漏洞,增值稅納稅人按核算層次和業務規模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采用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壹、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壹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日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是壹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戶以外的個人)。
3.非企業單位。
4.增值稅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
二、壹般納稅人認定方法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才能取得合法資格。因此,65438-0994,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新辦法頒布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實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納稅人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實行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