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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壹般納稅人有什麽要求?註冊資本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0號令發布。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如下: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申請壹般納稅人的條件:

1,規模標準:商業企業年銷售額80萬元;工業企業年銷售額50萬元。

稅務機關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原因和履行壹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設立和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合同和協議。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本證明。(商業企業)

6、法定代表人、稅務人員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業企業)

7、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文件材料。(商業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和證件。

對於與總公司不在同壹縣(市)的分支機構,在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時,還應提供總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其總公司為壹般納稅人的證明(總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復印件)。

附:註: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4年7月28日的通知(郭靖國稅發[2004]210號),不再執行臨時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的有關規定。(這是壹個不再執行的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北京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

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根據稅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3]052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3]783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057號)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1.工業企業年增值稅銷售額1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增值稅銷售額654.38+0.8萬元以上;

3.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5.在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6.有專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專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或者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能夠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

7.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壹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設置以下基本賬戶,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

工業企業必須設置材料采購(原材料)、產成品、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等。

商業企業必須設置存貨、商品采購、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商品銷售成本、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8.能夠根據稅務機關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和要求,正確編制應交增值稅清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報表資料。

9.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稅源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數字數據。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按照增值稅稅率按照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特別規定

1.對新辦工業企業,年增值稅預計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增值稅預計銷售額超過30萬元但未超過1萬元,且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3-10項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

新設立的工商兼營企業(既從事貨物生產又從事應稅勞務,同時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其增值稅年銷售額預計超過1萬元的,可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

2.新設立的商業企業,其預計年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預計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3-10項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

3.對外省市在本市設立的統壹核算的分支機構,其總機構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分支機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臨時壹般納稅人。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個人(不含個體戶)和企業,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

(壹)辦理鑒定申請的時限

1.對申請增值稅的新開辦企業,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應在稅務登記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

已辦理稅務登記但仍處於籌備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在正式開業前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指公歷年度)適用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次月起30日內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審核不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3-10項條件的,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文件。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1)開業日期;(二)經營範圍、方式和地址;(3)賬戶設置狀況,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能否準確計算;(4)財務人員狀況;(5)能否準確報送相關資料並進行納稅申報。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財務人員專業證書復印件;

5.租賃合同協議書復印件;

6.銀行賬號和銀行開戶證明;

7.營業場所證明;

8.企業上壹年度決算(新辦企業除外);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包括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納稅人在提交書面申請的同時,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格式附後),並在10天內按上述要求填寫表格。

四。壹般納稅人審批

(壹)審批機關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批,直屬分局負責具體工作。

2.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批,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3.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審核後,報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撤銷還應當報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審批程序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證件和《確認申請表》(壹式三份)後,由稅務所(征收單位)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納稅人的申請報告、資料和《確認申請表》報主管部門[稅務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收到稅務所(征收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定第壹條中的認定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同時進行實地調查(或委托征收所或稅務所進行調查),審查其是否具備基本經營條件。 並根據實際審批情況在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意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 批準的,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表和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的右上角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樣式附後)。《認定申請書》留存1份,用於建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臺帳,2份返回稅務所(征收單位),1份留存,另1份連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退還納稅人;未經批準的,應將提交的《認定申請書》、文件和資料退回稅務所(征收單位)。

(三)審批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30日內對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納稅人。

(四)對核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給由市局統壹印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主管稅務機關在發放《資格證書》時,應在首頁右上角統壹編號,並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

(五)壹般納稅人和臨時壹般納稅人資格取消的審批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稅務管理部門或涉外部門負責,各局建立相應的審批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

(壹)壹般納稅人的實施時間。

1.對於新批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批準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稅收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對新認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允許在認定申請批準後的次月抵扣認定當月開具日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抵扣憑證)上註明的稅款。

(二)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的管理

1.對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管理規定的要求,限量供應頁數;

2.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

3.臨時壹般納稅人應按我市增值稅第二種申報方式申報納稅;

4.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及直屬分局要定期對被認定為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的企業的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進行增值稅稅收政策和會計核算培訓,督促臨時壹般納稅人盡快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條件;

5.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經營滿壹年後,應當辦理轉為增值稅正式壹般納稅人的手續。即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並頒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6.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經營壹年後,其增值稅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仍不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3-10項條件,且長期納稅申報異常的,仍由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管理。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稅務事項變更的管理

1.發生下列變更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壹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1)納稅人變更;

(二)財務會計負責人發生變更;

(三)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

(四)銀行結算賬號變更的;

2.變更程序的處理

納稅人發生上述變更後,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企業稅務事項變更登記表》(格式附後,由各局自行印制)壹式三份,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壹並保存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備案的同時,在《資格證書》的“稅務變更”欄中進行相應變更。未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相應的變更手續管理制度。

3.對新簽約的企業,應及時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原納稅人辦理票稅結清手續(是否存在偷稅、欠稅,賬簿是否真實等。).

附件: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樣式,由市局統壹印制)(略);

2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樣式,由市局統壹印制)(略);

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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