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從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選擇並向其中壹個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取得兩項或兩項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固定壹個單位,攜帶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工資、薪金支付合同及證明,每月15前自行向固定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3.也就是說,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地方發放工資,不應該分別在兩個地方進行納稅申報,而應該合並到壹個地方進行納稅申報,在壹個地方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擴展數據:
征稅對象
法律客體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取得所得的人,以及在中國境內不居住而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境內公民、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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