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稅即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種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
7.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10.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12.車輛購置稅;
13.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出口產品退稅;
15.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
16.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7.按中央稅、***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二、辦理時限:
(壹)納稅人辦理時限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壹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並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2、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納稅人應在次月15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3、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後即時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