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申請材料: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負責人和財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擴展數據:
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對同時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得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
(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第七條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機關為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同級稅務分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壹般納稅人資格:
(壹)納稅人應於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確認。
(2)認定機關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在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見附件2)。
認定機關批準後,壹般納稅人資格不予認定。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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