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第三十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