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發給員工的需要。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壹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