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能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事項,不再核發扣繳稅務登記證。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6.納稅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法律責任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0月20日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
2003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
第四十七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納稅人辦理有關稅務登記手續,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