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無力支付我們的工程款,所以用房子抵工程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過這部分房子的價格嗎?賣房產?繳納營業稅,我們還需要給房地產企業繳納營業稅和開具發票嗎?
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和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
第三條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服務的,不在此列。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獲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文件,貴公司收購的房屋是在提供建築安裝服務後支付的。其他經濟利益?工程款應該按3%計算支付嗎?建築行業?營業稅,並開具勞務發票。屬於什麽時候倒賣?賣房產?應該按5%支付?賣房產?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