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稅率是百分之壹或百分之五,個人所得稅是百分之二十。稅率是指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數額之間的比例,是法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稅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輕重,體現了國家對納稅人征稅的深度,是稅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稅率的形式主要如下:
1、比例稅率,指不分征稅對象的數額大小,只規定壹個比例的稅率,壹般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
2、累進稅率,指對同壹征稅對象,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也越低;
3、定額稅率,又叫固定稅額,即按征稅對象規定壹個固定的稅額,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