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企業購買商品房的暫行規定
為進壹步深化落實“滬九條”和“滬六條”精神,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現就規範企業購買商品房作如下暫行規定:
壹、企業在本市購買商品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購房時間以網上備案合同日期為準:
1,企業成立5年;
2.本市企業累計納稅已達654.38+0萬元;
3.企業職工人數10以上,按規定在企業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滿5年。
企業近幾年繳納的稅款在500萬元以上的,購房時不受企業成立年限、職工人數等上述條件限制。
二是企業購買的商品房重新上市的期限由“滿3年”增加到“滿5年”。
三是住建、房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搖號和順序選房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要求開發企業嚴格執行所有準售房源公證公示和搖號排序結果的規定,嚴格執行企業購買商品住房的規定。
四、住建、房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加強對企業買賣商品房交易登記的審核,會同稅務、人社、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建立相關信息* * *享受核查機制,對違反有關規定買賣商品房的企業,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