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取得的 36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 效 的 扣 稅 憑 證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應 轉 出 進 項 稅 額60,639,321.61 元,並沒有說向 20 家下遊企業開具的發票不需要繳納“銷項稅額”。
03
移交司法機關。
04
增值稅虛開發票罪,不是說沒有造成稅款損失就不算虛開,它是壹種“行為罪”,若沒有真實業務的平進平出屬於虛開行為。
二
上市公司公告原文
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子公司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公告
案例
2019/10/4
公司全資子公司寧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古物流”)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稅務處理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1.違法事實
2016 年 7-12 月期間,大古物流在開展煤炭貿易過程中,***取得上遊 38 家企業開具的品名為“煤”的 3818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 378,246,829.04 元,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64,301,956.31 元,價稅合計442,548,785.35 元。
同期,大古物流向 20 家下遊企業開具了品名為“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19 份,金額 381,023,365.95元,銷項稅額64,773,971.98 元,價稅合計445,797,337.94 元。
經查實,大古物流對上述煤炭的采購、銷售及貨物交割未形成實際控制,利用虛假銀行承兌匯票虛收虛支往來款項,銀行電匯資金大部分已證實形成回流。大古物流2016 年接受上遊35家企業3600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下遊20家企業開具21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2.處理決定
(1)補繳稅款
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 效 的 扣 稅 憑 證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應 轉 出 進 項 稅 額60,639,321.61 元,決定追繳大古物流增值稅 60,639,321.61元、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4,244,752.51 元、補繳教育費附加 1,819,179.65 元、補繳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2)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大古物流少繳增值稅 60,639,321.61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4,244,752.51 元,除限期追繳外,按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移交司法機關
限大古物流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三
1.大古物流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補繳稅款不屬於前期會計差錯,不涉及對前期財務數據的追溯調整,其補繳的稅款、教育費附加及滯納金應計入支付當期的損益,預計減少 2019 年第三季度凈利潤約10,441.72 萬元(含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預計滯納金約3,650.12 萬元)。
2.大古物流註冊資本為 1,000 萬元,2018 年經審計的總資產為 3,172.16 萬元,占合並報表的 0.55%;負債合計1,795.28 萬元,占合並報表的 2.13%;凈資產為 1,376.88萬元,占合並報表的 0.28%,;凈利潤為 529.11 萬元,占合並報表的 3.59%。
大古物流非公司重要子公司,其涉稅事項不影響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正常運營。
3.大古物流需要補繳的稅款、教育費附加及滯納金已遠遠超出其資產規模和支付能力,面臨破產清算的風險。
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大古物流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大古物流承擔責任。如果大古物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將不再納入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因此造成的公司投資損失不超過 1,000 萬元。
4.大古物流涉稅事項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1 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亦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