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車輛2008年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方人身傷亡。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解,同意賠償對方人身傷害損失,並出具了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調解協議書,另外該事故未有保險賠償收入。請問該損失公司能否在2008年稅前列支?如果能列支,在2008年未稅前列支,2010年能否進行稅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關於企業發生事故後撫恤及補償的稅前扣除問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因意外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損失,經有權地稅機關批準可在稅前扣除,支付的撫恤和補賠償金允許其在進行納稅申報時自行扣除。如果納稅人為其雇員繳納了工傷保險,可先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差額由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自行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因意外事故發生的賠償支出,可以依據法院判決書等有效書證在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第壹條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後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 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並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依據上述規定,2008年發生的賠償支出,不可以作為2010年支出稅前列支,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賠償支出發生的2008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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