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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賬務處理

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關於長期股權投資中,明確規定,關於投資要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接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建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印花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交易稅費扣除規定

1、印花稅

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繳納的印花稅,屬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購買土地繳納的印花稅,應視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對采購建築材料及其他物品簽訂合同和會計賬簿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但不屬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2、投資入股增值稅及附加

土地使用權投資入投,按評估價視同銷售處理,計算相應的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具體計算增值額時應註意:

第壹、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顯然,這種情況沒有規定加計扣除項目。

第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需要納稅人註意的是,這種情況雖然可以加計扣除,但在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加計扣除項目時,僅是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不加計扣除。此以土地投資入股,無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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