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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扣稅憑證操作規程

法律分析

(壹)異常憑證的推送

自認定為異常憑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異常憑證信息通過手工錄入或批量導入方式,錄入《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抵扣憑證審查系統”),並推送至異常憑證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各省國稅局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將接收到的異常憑證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

(二)異常憑證的受理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接收異常憑證信息,並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所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得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已經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說明材料。

因特殊情況,抵扣憑證審查系統無法準確推送的異常憑證,由接受方所在的地市稅務機關統壹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人工甄別推送。

(三)異常憑證的解除

走逃(失聯)企業重新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履行完畢相關涉稅義務、調查澄清相關涉稅事項後,納入稅務機關正常監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解除其走逃(失聯)企業身份,同時可解除異常憑證的認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將解除信息推送至異常憑證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各省國稅局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將接收到的解除異常憑證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

(四)異常憑證的核實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提出核查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常憑證的核實,核實過程中應重點關註以下方面。

1.納稅人稽核比對、納稅申報情況,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備查簿,相關紙質信息與電子數據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稅發票信息、業務合同、運輸倉儲證明以及銀行賬單資金流的壹致性等。

3.需要委托異地稅務機關協助調查的,可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委托與納稅人發生交易的上、下遊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核實。

4.需要實地調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派員赴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就其經營狀況、生產能力等進行調查。

異常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後,未發現異常情形,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允許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繼續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異常憑證的開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虛開發票、虛抵進項,騙取出口退稅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五)錄入核實處理信息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完成異常憑證(或解除異常憑證)的核實處理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錄入抵扣憑證審查系統。

(六)異常憑證與失控發票的銜接

稅務機關按規定已做失控處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再認定為異常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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