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異地經營的稅務規定

異地經營的稅務規定

異地經營的稅務規定

1、對於在異地設點經營的,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做為壹個獨立的納稅人在當地納稅。

2、對於在異地設點沒有經營的,比如只是建了壹個倉庫存放不進行加工、銷售的,或者是公司設立的壹個辦事處,則不屬於從事生產經營,不必進行工商註冊、無納稅義務。

3、如果沒有設點,但在臨時異地經營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從稅務規則角度分析,需要判斷企業在異地的人員、資產等,是否屬於異地獨立的納稅人。

這裏面涉及到兩個問題:

1、是否常駐;

2、是否從事生產經營;

不構成常駐實質上只是企業直接將生意做到了異地,但經營的主體仍是企業本身。所以相關異地人員、資產,不構成常駐。

構成常駐企業在異地租賃有辦公場所、並雇傭當地人員或者派人常駐當地,則符合形成“機構”的條件。則企業在異地的人員構成了常駐。

下面就要看,在稅務上是否構成獨立納稅人,是否在經營地納稅。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其判定的原則是:

1、進行了工商登記;

2、未進行工商登記,但從事了生產經營。

以上兩條滿足任意壹條,就符合了當地獨立納稅人的標準,應該在當地進行稅務登記。即該機構需要在當地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上按分支機構處理,其它稅作為獨立納稅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 上一篇: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營業收入包含增值稅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