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壹份《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壹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