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殊情況下不得委托執行的案件,作出如下嚴格規定:
1.被執行人在不同管轄地均有財產,任壹地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
2、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的責任在壹定程度上是相關的。
3.需要作出裁定在管轄範圍以外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的。
4.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在外地的財產得到了保全,在外地執行更加方便。
5、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托執行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解凍。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
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
當地銀行和信用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發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並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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