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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關於口罩的稅務處理誤區有哪些?

目前,多數企業員工已陸續返崗工作。疫情當前,很多企業都為員工采購了口罩並進行及時發放。那麽關於口罩的稅務處理,會碰到哪些誤區呢?接下來壹起來看看吧!

誤區1:疫情期間,企業購買的口罩應當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我們返崗工作,為防控疫情,企業購買了壹批口罩,並且發放到我們每個人手中,也要求上班期間必須佩戴。這裏的口罩實質上並不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的範疇。

新型肺炎期間,企業給員工發放口罩,應當屬於勞動保護支出範疇。因為實則工作直接需要。企業會計人員進行稅務處理時,企業所得稅準予稅前扣除,如果取得合乎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抵扣方面也是被允許的。

參考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的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

誤區2:疫情當前,企業將口罩補貼發放給員工,讓其自行購買。這裏的補貼在個人所得稅上準予免征。

為了防控疫情,我們將口罩補貼發給員工,這裏的補貼應當計入個人工資薪金,並且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我們可知工資薪金包括了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職相關所得。

誤區3:疫情當前,企業購買了10000塊口罩,並通過紅十字會捐贈給災區,但是因為當時購買口罩的發票為普通發票,並沒有進行增值稅的抵扣。所以對外捐贈時,增值稅不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其實,對於以上情況,雖然是公益性捐贈,但對外捐贈時的增值稅,還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壹些特殊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增值稅可以免征。

參考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的第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條規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年第55號)第壹條規定。

以上關於口罩的稅務處理誤區,妳都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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