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用或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可順延。臨時性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對公益性崗位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送省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由於疫情期間,壹線醫護人員,以及防疫工作者,付出很大的努力,堅守在壹線。對此,國家對這些人員進行補貼。根據2021年疫情補助政策,只對兩類人發放補貼。第壹類是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發放的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治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補助,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第二類是參與疫情防控人員。
疫情期間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等。
法律依據: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第二條
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壹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