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面臨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後,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可向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超過6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遊鈞表示,人社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明確了免、減、緩三項措施。
免,就是從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對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三項社保的單位繳費實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過5個月,也就是說免征的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將免征的範圍擴大到各類參保企業。
減,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國其他省份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的三項社保單位繳費可減半征收,減征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不涉及經營問題,受疫情影響較小,因此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的範圍。
緩,就是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為保證減免政策落實到位,《通知》同時提出要確保職工個人的權益不受影響,要確保各項社保的待遇按時足額支付。這次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是充分考慮到三項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基金的結余情況,總體上的基金支撐能力比較強,減免政策實施以後能夠保證制度運行的正常,能夠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法律依據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