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攜帶繳稅清單和單位的相關證明,前往稅務局開具稅納稅證明;
2、個人需攜帶身份證前往稅務局開具,同時提供單位的稅號;
3、利用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和自助辦稅終端查詢、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納稅清單。
銀行的服務類型:
1、存款服務;
2、貸款服務;
3、匯款服務;
4、理財產品服務;
5、電子銀行服務;
6、安全保管服務。
銀行不僅提供基本的存取款服務,還涉及貸款發放、國內外匯款、各類理財產品銷售、電子銀行業務如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以及為客戶提供的安全保管箱等服務。
綜上所述,無論是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還是個人納稅者,均需前往稅務局提供相應證明或身份信息以開具納稅證明,同時個人還可以通過網絡和自助辦稅終端查詢並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納稅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