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卡因詐騙被凍結,當事人不知情時,應根據案件進展等待解凍。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資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2.公安局因辦案或司法需要,需要報請法院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的,由法院發函銀行,銀行回復簽字,按規定凍結賬戶。壹般凍結期為六個月,根據需求可以延長壹次,壹般延長三至六個月。如果涉嫌違法,可以永久凍結賬戶。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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