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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是否有權利要求返還出資?

基本案情李女士是大成恒業公司的職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要求其交付改制投資款5萬元。後公司按照政策返還其1萬元,還有4萬元沒有返還。李女士認為,其不是公司股東,才其投資期間沒有利息,也沒有分紅,因此公司應該返還其出資款。大成恒業公司認為,公司願意為李女士辦理股東的工商登記手續並向其支付紅利,但是不能返還出資款,於是雙方產生糾紛,並訴訟至法院。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法理分析隱名出資者又稱為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出資,但其認購的出資被工商登記的章程記載為他人的公司投資人。隱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身份,應當結合工商登記的效力予以認定,工商登記是通過向社會公示的方式證明權利的存在,具有證權性功能,未經公示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李女士的股權雖然未經工商登記公示,但是其已經實際繳納了出資款。股東資格認定是公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的問題。由於公司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往往缺乏確定的標準。因此,討論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簡介:孫曉東,經濟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京大律師事務所企業與公司法務部主任。業務範圍:主要從事企業公司法律事務的服務,主要包括:公司註冊、企業公司改制並購與資產重組、公司證劵、公司股權股權投資與轉讓、股權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稅務籌劃、公司破產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業公司法律風險管理、企業公司法律顧問。服務宗旨:直面世間風雲,笑看人生百態,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時光易逝,容顏易老,唯對公平正義之信仰不變。願以誠摯之心,恭迎八方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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