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以證書所載金額為準。
(2)業務賬簿記錄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為基礎。
(3)憑證或賬冊的數量作為未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書等權利許可照片,以及企業的日記賬冊、分類賬冊等各種明細賬冊的計稅依據。
2.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比例稅率憑證應付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的應納稅額×比例稅率
(2)固定稅率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數量×固定稅率
(3)業務賬簿記錄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
其他賬冊按張貼,每張5元。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印花稅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2020年版)。
二。印花稅項目和稅率(稅收標準)
根據應稅憑證的不同性質,印花稅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和稅額標準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稅率)。此外,根據國務院特別規定,股份制企業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金額,按照文件成立當日證券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轉讓方按照6.54萬計算。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技術合同適用稅率為0.3‰。
(三)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讓文書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交易、繼承、贈與而寫的《股權轉讓證明書》(含a股、b股),適用稅率為1‰。
2.固定稅率
對於不能計算金額的憑證,或者含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取固定稅率,計件繳納壹定的稅款。營業賬簿中的權利、證照等賬簿均為計件貼花,單位稅為每件5元。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應以證書所含金額為準。
2.業務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應當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為基礎。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書及政府部門頒發的其他權利證書,以及日記賬簿、分類賬簿等各種明細賬簿,以憑證或賬簿數量為計稅依據。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4〕150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報告,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報送,或者逾期未報送,或者在地方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