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自行納稅(貼花),即實行“三自”納稅,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壹次貼足印花並自行註銷。這是繳納印花稅的基本方法。印花稅票壹經售出,國家即取得了印花稅收入,但不等於納稅人履行了納稅義務,只有在納稅人按規定將印花稅票粘貼(足額)在應稅憑證的適當位置後,經蓋銷或畫銷後才是完成了納稅手續。已完成納稅手續的憑證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同時必須明確: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足印花。
(2)匯貼匯繳。壹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將其中壹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同壹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壹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3)委托代征。為加強征收管理,簡化手續,印花稅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實行源泉控管。對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發放、鑒證、公證或仲裁的應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委托這些部門代征印花稅,發給代征單位代征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