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不包括“權利和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於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稅征收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2021年6月65438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和中國境內收取供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所列的合同、產權轉讓文書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和股票型存托憑證的轉讓。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證券交易的轉讓方征收,而不是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