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花稅收滯納金計算方法:
未如實按期申報的,征收機關除追補應繳未繳印花稅、按印花稅違章處罰規定處罰外,還應按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印花稅(或貼花)的,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收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由於該條款只規定可處罰款,未規定要加收滯納金,因此,對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不能加收滯納金。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