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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法律常識

1. 企業印章的基礎法律知識有哪些

企業印章的基礎法律知識 1、種類: u公章: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須經公安機關發給準刻證,經工商機關備案登記。

u財務專用章: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u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u法定代表人章(簡稱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

u其他:報關專用章、歸檔專用章、入庫專用章…… 2、出借公章 u出借企業壹般不得對抗第三人,需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u出借企業將受到行政處罰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偽造、私刻公章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280條第2款)。

2. 請問印章具有哪些法律意義

在商業活動或交易活動中,印章時常被認為具有比簽名更強的證明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合同類糾紛中,作為法人的當事人若沒有在合同中加蓋公章,另壹方常以此作為否定合同成立的重要抗辯理由。

實踐中,法人在成立時亦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公司印章印鑒。我國現行法律有大量的關於印章的規定,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壹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關於公司印章規定最為明確的莫過於票據法,該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第七條第壹款進而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該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針對印章所具有的獨特地位,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信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3. 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

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壹)偽造印章。如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壹致,壹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

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壹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

壹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

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壹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力。

《電子簽名法》已經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力,因此不得僅因為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4. 印章保管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印章保管人法律責任 1、因自身管理原因遺失、損壞印章應承擔行政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賠償。

2、壹切未經登記在案的用章或未經權限領導或不按權限領導批示擅自用印,壹經發現立即進行行政處罰,給企業造成經濟和社會信譽損失的,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印章保管及使用責任書 為了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公司授權 部門 同誌負責保管 印章(印章名稱、印模附後),並負責該印章的施印工作。

遵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責任書。 壹、印章保管人應有較好的思想素質,忠誠企業。

1、印章保管人應有較強的責任心、事業心,原則性強,辦事有公心。 2、印章保管人應認真學習和貫徹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遵章守法。

3、印章保管人要自覺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 二、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具體規定。

1、必須認真保管好印章,確保印章不因保管不善而損壞和遺失。防止他人盜用、騙用。

2、必須嚴格按照用印審批程序和領導審批權限用印。 3、無相關權限領導批準,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蓋印章,不得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

4、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書面批準,不準在空白的函件、信簽紙等空白紙張上施印 5、印章帶出使用應由印章保管人本人書面報董事長、總經理批準後方可帶出使用。 6、印章保管人必須做到印章使用登記率100%,差錯率為0。

三、印章保管人擁有的權利。 1、在施印時有權對所印文字的內容認真審閱(投標書除外)。

2、對不符合審批程序或超越審批權限的用印需要,有權要求用印人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5. 國家對刻私章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刻私章並沒有什麽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手續,只要不是私刻公章,私章自行刻制。

公章(official seal),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體系,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的,對於脫離法定主體行為虛構私自刻制的印章,按偽造行為主體的犯罪論處。

私刻公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公章,是壹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誌。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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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姐妹們籌集資金,希望能救助嶽明。

    嶽明終於明白了,丁雲壹定是在偷稅案和受賄案上作弊,盡管丁雲這麽做的目的還不清楚。

    丁雲向稅務局自首,解釋說月樓自開業以來壹直采用兩個賬本。她拿出壹個磁盤,說漏的每壹筆稅都在裏面。她說她只是壹個兼職工人,她仍然必須服從夏明月主席。她也反對過,也試圖阻止過,但都被夏明月拒絕了,並在解雇她,不讓她在這個圈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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