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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請問這些納稅人具體包括哪些?不需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何時辦理稅務登記?

答:凡從事工業生產、商業經營、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出版事業、進出口貿易、娛樂業、服務業、以及其他有經營收入、勞務收益的應納稅單位和個人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這裏,營業執照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準予開業的許可證,分《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具備法人條件的核發《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核發《營業執照》。這類納稅人涵蓋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等。應當註意的是,稅法規定應納稅但暫享受免稅的單位和個人,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關於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自領取營業執照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另外,以下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扣繳義務時,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並領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

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註冊稅務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要持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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