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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

您好!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有別於勞務報酬,它屬於個人非獨立勞務。所謂非獨立勞務,是指個人所從事的是由雇主指派、安排並接受管理的工作,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雇主除外)均為非獨立工作者。除上述工資、薪金所得以外,以下所得均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住房補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7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新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以免費旅遊方式獎勵員工

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作為獎勵會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期權計劃中購買價低於市場價的差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根據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且之前將股票期權(指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人,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

根據《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壹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五、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退休人員再任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壹)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六、個人取得其他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除上述列舉的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外,企業和單位員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實物、貨幣及其他利益)若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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