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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該是記借方的嗎?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絕大多數應該是記借方,但是收到紅字發票做購進退回時,可以計入貸方(或借方紅數)。

應交稅費期末余額在借方的情況:

1、對於壹般企業而言,當本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存在留抵稅額,就會出現應交稅費余額在借方,企業進行采購活動,會計記賬分錄如下,借方庫存商品/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方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2、企業實現對外銷售時,分錄為,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貸方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當本期進項稅額大於實現的銷項稅額時,即存在留抵稅額時,就會出現應交稅費的期末余額在借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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