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國之君,女王享有許多奇怪的豁免權。在英國法律範圍內,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對象不能是君主;護照是以君主的名義簽發的,所以女王沒有也不需要護照。
這些奇怪的權利也存在於稅收中。女王陛下的稅務和海關總署是英國的稅收機構,無權向女王征稅,因為法律規定君主的收入、資本收益或財產繼承都不需要納稅。這種奇怪的安排其實有壹定的邏輯:女王應該平等公正地對待政府政策,但如果政治家通過的稅收條款決定了女王的實際收入,利益關聯可能會讓女王不公平。其他君主也有類似的免稅權:荷蘭國王不用繳納所得稅。
然而,法律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1992溫莎堡大火引發了壹系列公眾討論。討論的核心是皇家城堡的修復是否應該花納稅人的錢,而這件事的結果是女王主動將自己三項主要收入中的兩項繳稅,以從國家稅收中承擔王室的開支。
女王納稅首先是她的私人收入(比如投資收入)。和其他納稅人壹樣,納稅細節是女王的隱私。然後是女王的私囊,它必須為收入或收益納稅。Privy錢包裏的錢有壹部分是由“蘭開斯特公國”提供的,這個“公國”在這個新聞的最前沿。上壹財年公國凈收入為654.38+0920萬英鎊(約合654.38+7億人民幣),因此理論上女王可能被罰800多萬英鎊(7000萬英鎊)的所得稅。女王的第三個收入來源,英國財政部給予的“主權撥款”是不征稅的,因為這些年的工資原本是用於女王的公務。
女王也自覺繳納房產稅。白金漢宮被市政府列為價值超過32萬英鎊(280萬英鎊)的H級住宅,因此女王每年要向市政廳繳納1.376英鎊(1.2萬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