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二、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
本次營改增試點,是原營業稅剩余行業全面改征增值稅,試點開始後,營業稅取消,原有的兼營行為不再成立。本次營改增主體文件財稅36號附件2中提到的兼營,是指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三、兩個案例
1.關於賓館(酒店)房間賣飲料等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政策指導時指出,賓館(酒店)房間裏售賣飲料食品屬於兼營,也就是說要按照住宿和銷售商品分別核算。
2.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
財稅36號文件附件2中指出,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