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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出租車公司如何納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等,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車行業按照購車的出資方式,可以分為出租車公司全額出資購車、司機個人全額出資購車、出租車公司和司機個人合資購車3種情況。

擴展資料:

“營改增”後,稅務處理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口徑壹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進壹步明確,出租車公司向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出租車屬於出租車公司的,按照“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收取承包費和每月的份錢為500萬元,已經包括在營運收入1500萬元內,應當按照“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但是,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的公***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假定A公司選擇簡易征收方式,A公司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1500÷(1+3%)=1456.31。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營業稅改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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