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項目可按3%的稅率簡易計稅,其余項目必須按壹般方法計稅,銷項稅額按10%的稅率計算。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本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1)2016年4月30日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
(2)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擴展數據: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具有流動性大、建築產品多樣、施工條件多變、施工周期長的特點。工程總承包是指受業主委托,對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或幾個階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發包給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活動。分包是指將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將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的行為。
建築業征稅範圍的基本規定
(壹)建築稅稅目規定的征稅範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理、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包括與建築物、操作平臺、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有關的各種設備或支柱。修繕: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加固、維護和改善,以恢復其原有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建設工程。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輸設備、醫學實驗設備等設備的組裝和安裝,包括與設備連接的工作站、梯子、欄桿的安裝以及已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
裝飾: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其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
其他工程作業:指除建築、修理、安裝、裝飾以外的各類工程作業,如搬運電信工程、疏浚、鉆探(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築路、平整土地、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關於建築業征稅範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範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對以下具體項目作了壹些具體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壹些容易產生認識分歧的事物進行具體認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建築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