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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園林綠化納稅有何變化

模式壹苗木種植+出售

此類企業免征增值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條例第十五條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模式二苗木收購+出售

此類企業壹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52號)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模式三苗木種植出售+同時管護

屬於《通知》中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貨物+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情形二:單獨提供管護屬於營改增應稅行為,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銷售植物保護行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依據:《通知》附件3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第十款“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模式四苗木收購出售+同時管護

屬於《通知》中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貨物+應稅行為,壹般納稅人按13%的稅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模式五不同納稅主體下的三種征稅情形(以壹般納稅人為例)

1.建築安裝為主業,經營範圍包括苗木種植的企業。企業銷售園林綠化應稅行為同時銷售苗木,按照《通知》混合銷售的定義,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例如:某建築安裝企業與甲公司簽訂園林綠化施工合同,同時附帶苗木銷售***計300萬元,如果企業屬於壹般納稅人(不考慮進項稅額),應繳納增值稅:300÷(1+11%)×11%=29.73萬元。

2.售苗木為主業,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企業銷售苗木同時提供園林綠化應稅行為,按照《通知》混合銷售的定義,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分兩種情形:例如:某苗木種植企業與甲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同時提供園林綠化施工服務***計300萬元,情形壹:如果苗木是企業自己種植的,銷售自產苗木屬於免稅行為,但建築安裝服務應該如何處理沒有明確文件規定,是否同時免稅值得商榷;情形二:如果苗木是企業外購的,應繳納增值稅:300÷(1+13%)×13%=34.51萬元。

3. 建築安裝企業與甲企業分別簽訂《銷售合同》200萬元、《建築安裝合同》100萬元,並在賬務上分別核算,屬於《通知》附件1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中規定兼營行為。情形壹:如果苗木是企業自己種植的,應繳納增值稅為100÷(1+11%)×11%=9.91萬元。情形二:如果苗木是企業外購的,應繳納增值稅:200÷(1+13%)×13%+100÷(1+11%)×11%=32.91萬元。

上述三種情形,反映出同樣的經濟行為有五種不同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給企業的籌劃帶來巨大的操作空間。

模式六花卉租擺+維護

此類企業壹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依據:《通知》附件1第十五條,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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