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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法定適用情形指引

為進壹步規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指導行政執法部門更好地了解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保障行政處罰法的正確適用與貫徹實施,特制定本指引作為參考,現全文發布如下:

壹、行政處罰定義及種類

(壹)行政處罰定義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及種類

(壹)行政強制措施定義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定義

(壹)包容審慎監管定義

包容審慎監管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主體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行政執法部門發布的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采用告誡說理,責令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導市場主體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壹般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二)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內容

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包括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四、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法定適用情形

(壹)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1.民事行為能力方面: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重及危害程度方面: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即“首違不罰”。(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4)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從輕、減輕處罰適用情形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情形;

1.依法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2)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3)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4)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5)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6)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重復實施查封的強制措施。

2.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糾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的。

3.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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