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2、個體工商戶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無需年檢,僅需在網上進行年報。
個體工商戶稅務管理:
1、稅種的確定: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和實際收入情況,確定應納稅種;
2、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會計賬簿的管理:個體工商戶應根據稅務規定,合理設置和管理會計賬簿;
4、發票的使用:個體工商戶應依法使用發票,並妥善保管發票存根和聯次;
5、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個體工商戶應了解適用於自己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合理享受稅收減免。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而年度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且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不再需要進行年檢,只需完成網上年報即可。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第十九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