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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問題

個人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商業登記費:

工商登記費(含營業執照原件)個體工商戶在20元/戶

營業執照復印件成本3元/個體工商戶,* * * 23元。

個體工商管理費的“三宗罪”

第壹,對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和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

國家頒布的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

沒有支付管理費的條款。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1987年8月5日)第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明顯屬於非國有財產,至今沒有法律規定支持對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

二、對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198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月5日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向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辦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執行。”該辦法規定了管理費收取後的用途,壹是用於個體勞動者協會的運行經費,二是用於個體工商戶的服務和管理。眾所周知,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壹個群眾組織,其會費收入按國家規定作為經費來源。事實上,工商部門在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同時,也在收取個體協會的會費。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原則應當是自願的。個體工商戶不願意加入該組織的,不應當為其承擔費用。工商部門利用行政手段向社會組織征收個體工商管理費,違背了公民意願,限制了個體戶結社自由。

三、有關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收的法律規定違反了《立法法》第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暫行規定》於鐘發(1997)第14號發布後,於2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7號文明令廢止。隨後使用的收費依據是8月1992+0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目前法律還不足以支持國務院《條例》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即使他們這樣做,“國家物價局”也不是《條例》第13條明確授權的制定收費辦法的機關。《立法法》第十條規定:“授權決定應當載明授權的目的和範圍,授權機關不得將此項權利轉授其他機關。”《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規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的通知超越權限,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規,應當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在致全國人大的壹封公開信中,程寫道:中國的法制正在逐步完善。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都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老百姓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和諧。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應當獲得與其他經濟實體同等的國民待遇,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

[專家討論]

個體工商業費用阻礙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去年4月,在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的支持下,河南安陽CPPCC的秦委員認為,早就應該取消的收費,已經收了20多年, 其根源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設立了數萬個工商所向個體工商戶收費,並籌集了數十萬名收費員,其中包括許多編外人員,造成了人員的極度膨脹,使工商機構進入了‘無政府狀態’。

秦還認為,個體戶協會20多年來形同虛設,工商局每年憑借登記、許可、年檢的行政職權,向所有登記者強行收取所謂的會費,而且會費還在不斷增加。繳納所謂的會員費,成了領證和年檢的先決條件。“現實中,大量資金成了工商局當權領導的小金庫:行政賬不能報銷的灰色支出、個人和家庭開支、公務規避和公務購買,都是從協會報銷。協會賬戶沒有監管,是典型的滋生腐敗的溫床。”

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吳歌認為,這些收費不僅為以權謀私者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大開方便之門,也滋生了許多腐敗現象,嚴重惡化了當前我國極其嚴峻的就業環境。在我國極其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個體戶向工商局繳納的費用甚至高於稅收,阻礙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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