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
(1).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先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其他相關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以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3)稅務管理部門檢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需要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原稅務登記機關在辦理註銷手續後,應當將納稅人遷出通知書送達遷入地稅務機關,並附納稅人檔案移交清單,遷入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3.相關知識: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不再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管理系統終止納稅義務。稅務登記註銷後,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活動。
(1)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報告。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