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回收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用油,從2011年10月起免征消費稅至2018年10月31年。
(1)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的機械設備和汽車、船舶等運輸設備失去或降低功效後被替代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使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用油免征消費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證書上核定的生產經營範圍應包括?使用?還是?綜合管理?文字。生產經營範圍是什麽?綜合管理?同時,納稅人還應提供出具《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其生產經營範圍包括?使用?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免征消費稅備案時,還應當提交汙染物排放地環保部門確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汙染物排放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前6個月汙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當具有能夠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收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的重量必須占90%以上。成品中必須含有潤滑油基礎油,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低於0.65噸。
3、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和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3)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銷售免稅油品時,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產品名稱,並在產品名稱後加註?(廢礦物油)?
(四)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納稅人連續使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加工生產潤滑油,或者納稅人購買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加工生產潤滑油。申報潤滑油消費稅時,按照當期銷售的潤滑油數量減去符合要求的潤滑油基礎油數量後的余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五)對未達到相應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被吊銷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自違法排放或被吊銷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違法排放之日起已經申報並申請免稅的,應予追繳。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嚴格措施,加強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消費稅政策的納稅人的動態監管。經查實納稅人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消費稅免稅政策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此前騙取的免稅,並從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違法排放行為發生之日,是指納稅人未達到應當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經汙染物排放地環保部門核實的日期。
(七)納稅人2013 11至本政策發布前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政策免稅規定的,予以退稅。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廢礦物油再生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5號)。
為進壹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棄礦物油再生油產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執行期限延長5年,由2018 11延長至2028年。本通知下發前2018 11 10月1納稅人已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稅。
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廢礦物油再生油消費稅免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