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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要交消費稅嗎

在新準則下如何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進行處理:

壹、應稅消費品隨包裝銷售,不論包裝是否單獨定價,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繳納消費稅。應付的消費稅包括在“營業稅和附加”科目中。其中:包裝產品的收入與銷售的產品壹起銷售,不單獨定價,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與產品壹起銷售但單獨定價的產品包裝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二、租賃、出借包裝收取的保證金,借記“銀行保證金”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項”賬戶;押金被沒收,到期未回收包裝時,應借記“其他應付款項”賬戶,貸記“其他業務收入”賬戶;存款收入的這部分應繳納的消費稅相應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科目。

三、包裝已定價並隨產品壹起銷售,但買方退還包裝所收取的保證金借記“銀行保證金”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項”賬戶;包裝逾期未追回的,沒收押金。沒收存款應繳納的消費稅,先從“應付其他”賬戶中沖抵,即借記“應付其他”賬戶,貸記“應付稅款-應付消費稅”賬戶,“應付其他”賬戶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四、包裝物逾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對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稅的問題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的期限長短,只要超過壹年以上仍未退還的,均應並入銷售額征收稅款。

五、關於酒類包裝物的相關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字[1995]53號《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人銷售額征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壹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什麽是消費稅?

指的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當做征收對象的各種稅收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稅的稅項,可以向批發商或者是零售商進行征收。

消費稅屬於比較經典的間接稅,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可以選擇部分消費品再次征收壹道消費稅,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的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以此保證國家財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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