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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業多數是殘疾員工,國家會給什麽優惠政策

新的安置殘疾人企業或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標紅色字體的為政策主要內容,其他為輔助內容。

政策執行的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政策執行的時間:2007年7月1日起

壹、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壹)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目前我省(雲南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均已超過3.5萬元,因此,我省均按照每人每年3.5萬元的最高限額標準執行。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壹經選定,壹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壹)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此政策壹直都在執行)

(二)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此政策壹直都在執行)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殘疾人用品優惠政策

(壹)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此政策壹直都在執行)

(二)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包括上肢矯形器、下肢矯形器、脊椎側彎矯形器),免征增值稅。(此政策壹直都在執行)

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基本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政策執行時間:1994年1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

壹、由民政、街道和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工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及以上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社會福利企業,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的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及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新舊政策的變化及對比

調整後的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壹是擴大了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範圍。為了給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政策調整後才享受稅收優惠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二是擴大了鼓勵安置就業的殘疾人範圍。為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調整後的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兩類人員。

三是優化了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為堵塞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於稅務部門加強征收管理,調整後的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實行最低比例和絕對人數限制,具體比例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數不少於10人。

對達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單位,在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面,實行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退(減)稅的辦法。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調整後的政策采取工資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並規定退減的流轉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為了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銜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支持殘疾人就業的原則,對各單位超過安置義務(所謂安置義務,就是指《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各單位必須安置1.5%(含)的殘疾人員,否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低於25%,且殘疾人員不少於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轉稅的優惠政策。

總體來看,調整後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現行政策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還有所加大。同時,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與所安置的殘疾人人數掛鉤、與殘疾人工資掛鉤,既有利於使優惠政策能夠真正惠及到殘疾人個人、又有利於避免現行政策中僅註重安置殘疾人相對比例而不註重絕對數量的弊端。更為重要的是,新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於實行限額退(減)的辦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原來全額即征即退帶來的問題,對於促進增值稅制度的完善和規範、防止稅收流失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是突出了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條件。為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整後的政策對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進行了嚴格規範。除了安置殘疾人的比例、人數必須達到規定的條件外,還規定了其他四個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有著密切關系的條件:1、企業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壹年(含壹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企業必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按月足額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企業必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縣(市)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企業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本設施和規章制度。這些條件的設置,既有利於加強稅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的現象,又有利於運用稅收引導的手段,強化企業對殘疾人權益的保障,更好地體現了稅收以人為本、關註民生的政策導向,對全社會維護殘疾人的利益將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此次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調整,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壹項重要政策措施。對進壹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殘疾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政策的調整,特別是減免稅方式的改變,還將有利於稅制的規範和完善,對於健全增值稅鏈條機制、堵塞多年來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公平各類企業的稅收待遇,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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