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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

法律分析:壹是鼓勵東部地區和省會城市先行先試國際先進,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非省會城市通過改革促進營商環境明顯改善。二是推進“壹業壹證”、“壹企壹證”、“證照聯合經營”等創新舉措,催生更多新的市場主體,按市場規律經營。三是促進公平競爭,推進政府工程招投標市場化改革,規範中介服務,加大對信貸中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的“潛規則”的查處力度。四是著力提高監管實效,做到公開可管,進壹步增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實施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實現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領域的重點監管全覆蓋。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條為了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國家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努力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協調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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