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條為了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國家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努力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協調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